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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或无条件接受要约的答复。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承诺,购销合同就是成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约束。承诺人在要约人未收到承诺时就声明撤回或取消承诺,则承诺失效。也可以说,购销合同的签订就是在不断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中协商磨合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公安机关抓人两月未放人,证明公安机关基本认定事实!从法律层面上应该的确构成认定罪名。女方可能会被审判定罪但肯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男方及律师的行为将被社会道德审判和社会行为准则所唾弃!等待他们的肯定是全社会的声讨和惩罚!这一定会让他们有万箭穿心、生不如死的感觉!你信吗?反正我是会信的!
看了最近刷屏的这起事件,感觉到现在的刑事立案有问题,观点如下:
本人认为这起事件只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双方曾经有过书面合同,对双方分手以后的经济赔偿作出了协商一致的协议。民事合同一经签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就应遵守,不得违约。
因此,不论是合同签订后吴秀波一方以账户冻结为由予以违约,还是女方心理不平衡想要更多的经济赔偿(补偿)而推翻原协议予以违约,总体性质都是民事的合同纠纷。绝不能轻易的将民事纠纷因一方向公安局报案变成刑事犯罪。
因此,考虑到双方曾有民事合同行为在先,司法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立案解决。
若社会上所有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都能够任意的因为一方刑事报案就以刑事犯罪处理,以刑事介入民事,是违反了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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